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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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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政报》更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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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政报》更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度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年度第二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通告

  关于四川省2014年度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人员名单的公示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的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抵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第三十三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和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第三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别的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别的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别的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可以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全年合订本,每年2月份出版发行(上一年度),订价200元,需要的单位及个人可直接与省政府公报室发行部联系邮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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